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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變化1:勞務派遣企業注冊要勞動部門審批

  以前,勞務派台中粗工遣企業的注冊資本為不少於50萬元。新的《勞動合同法》提高了勞務派遣企業的注冊門檻,要求注冊資本不少於200萬元。

  另外,勞務派遣注冊的前置條件也有所增加。以前勞務派遣只需在工商部門注冊即可。而新的規定要求:“經營勞務派遣業務,應當向勞動行政部門依法申請行政許可;經許可的,依法辦理相應的登記。未經許可,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勞務派遣業務。”也就是說,以後申請注冊勞務高雄臨時工派遣企業,要先經過勞動部門的審批。

  變化2:明確勞務派遣實施範圍

  以前的《勞動合同法》規定,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、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,但對於這三種工作崗位並沒有明晰的定義。有些企業就鑽了空子,大量使用勞台中臨時工務派遣工。

  新《勞動合同法》對這三種崗位做了明確的規定,勞動部門在對勞務派遣進行認定時也就有了明確的依據:“臨時性崗位”以時間為節點,指存續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的工作崗位;“輔助性”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;“替代性崗位“則是因員工脫產學習、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段時間內,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。

  變化3:用人單位要實行同台中人力派遣工同酬分配辦法

  勞務派遣工和用工單位勞動者同工同酬,這其實在以前的《勞動合同法》就已作出了規定。但由於勞務派遣工、勞務和用人單位存在三方合同關系,由誰來實施,誰來負責就成了推諉扯皮的理由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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